3.拟终止分支机构名单提交党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综合办印发《关于终止分支机构的通知》,在官网发布公告。
5.收回名牌,进行资产处置。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绿促会内设部门管理,由绿促会领导分工负责。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绿促会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业界内符合条件的人士担任。分管领导对主管的分支机构负有领导责任,登记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并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按秘书长办公会的决议,组织、管理、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分支机构发展计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和管理分支机构行为,提出工作意见,处理和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沟通和协调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考核和评估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
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络、协调和沟通,主要职责包括:经济协议和对外行文的审核、印章管理、新闻宣传、网站监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内设机构、人事、考核等工作。
秘书处其他各部门按职能对分支机构相应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绿促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需提交综合办初审,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并在综合办备案。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章程。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但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
(一)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
绿促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不可称为“中心”、“研究会”、“联盟”等;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二)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需报综合办备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分会负责人可称理事长、副理事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副主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一)管理原则:实行双重、分级管理。
(二)管理范围: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三)人员管理。
1.负责人的管理。
(1)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由绿促会委派或聘任。
(2)正职、登记负责人由主管领导提名、综合办组织
考察后报秘书处,秘书处召开秘书长专题会讨论提出意见,提交党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