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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代表) 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4-02-06 | 15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会员管理。

 (一)经绿促会授权,分支机构可发展所属行业、专业、领域的单位、个人为会员,所发展会员为绿促会直接会员,在会员类别中属普通会员;分支机构可推荐其有行业代表性的会员为绿促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

(二)分支机构可收取会员会费,所收会费为绿促会所有,绿促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划拨部分会费给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的会费标准按照《绿促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分会的成员可称副理事长、常务委员、委员。分支机构的成员不能称为理事、常务理事。

(四)分支机构需将发展会员信息录入绿促会的会员管理系统,并需每年按会员与培训部要求提供新发展会员信息。

(五)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的程序、会员证书和牌匾样式、会费标准需报会员与培训部同意并备案。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赞助收入。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采购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

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每年由分管领导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绿促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无年度工作总结、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分支机构,进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绿促会分支机构名牌》,或者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四)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绿促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五)对违反相关规定、制度,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该分支机构自行承担。

(六)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服务与经济目标的,撤销该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七)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行。原《绿促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绿促会秘书处综合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