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它专职副职,由分支机构提名,综合办报秘书
处领导审定。专职副职(含秘书长)一般不超过 3 人。
(4)兼职负责人的任职,由分支机构报分管领导审定
后综合办备案。
(5)分支机构负责人(含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
过 70 岁。
(6)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 2 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登记
负责人。
2.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1)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负责。
(2)分支机构需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
手续。按照自愿原则,现有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仍可维持原来的渠道,报综合办备案;需要绿促会办理入职手续的在职工作人员,由综合办统一委托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备案材料包括:《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表》、《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到分支机构工作的证明。
(3)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需向综合办备案。
(四)培训。
综合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
作人员进行人事、财务、文秘、业务和综合管理的培训与指导。
(五)考核。
1.对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每年 12 月至次年 1 月,分
管领导结合对分支机构的年度考核和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安排对登记负责人的考核、评比,提出考核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
2. 对其他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分支机构参照绿促会考
核规定自行安排,并将考核结果报综合办备案。
(六)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进行表
彰;对其他人员的奖励由分支机构自行确定。
(七)实行回避制度。专职工作人员配偶与直系亲属不
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任职。
(八)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选拔、培养、教育、培
训、考勤、休假等,均执行绿促会的有关规定;工资、福利、奖金发放等参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和绿促会制定的有关财务管
理制度。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绿促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原则上实行“统收统支、部门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
其补充规定,原则上各分支机构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分支机构财务报销实行绿促会法定代表人委托
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审批制度。
(四)分支机构需指定专人作为财务联系人,负责日常
财务报销和对账工作。
(五)关于收费和票据。
1.分支机构收取会费,由财务部统一开具国家财政部监
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性质的票据;财务部只对纳入绿促会会员管理系统的会员开具会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