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章程
2005年6月21日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英文全称:THE GREAT WALL GREEN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GWGPAC )。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是由从事绿化、环保产业及热心关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业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积极地坚持不懈地推进造林绿化,防止土地沙漠化,防止水土流失,促进生态农业,改善人居环境,为再造秀美山川、建立和谐社会做贡献;
(三)运用现代市场经济的理念,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提高全民族的生态环保意识;
(四)把改善生态环境与弘扬长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使生态文化理念得到弘扬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林业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在沙漠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植树种草,实现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和防沙治沙的战略目标。参与西部大开发,为老少边穷地区造福。
(二)组织专家学者对我国生态环境状况进行专题考察,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改善生态的对策建议。
(三)组织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宣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全体公民及海外华侨、华人植树造林、改善环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四)宣传城市林业理念,推广城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积极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对我国珍贵、濒危树种进行保护和开发。
(六)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信息交流,国际合作,业务培训,专业展览及技术、信息咨询,富民造林等多种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支持本会举办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中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专家顾问委员会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是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部门领导人以下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其任用
条件主要有: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二) 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不计较个人得失,有奉献精神。
(三)有较高的道德素养和相关业务知识及管理工作经验,并符合应聘岗位的专业要求。
(四)以上人员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上岗的办法招聘,并有计划的录用所需专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海外侨胞、外国友好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会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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