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机构(下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的支持服务和推动促进分支机构的良好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和《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章程》规定,结合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下称绿促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绿促会根据行业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立、专门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具有专业性和行业性特点。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绿促会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绿促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绿促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绿促会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绿促会章程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与绿促会管理方针、业务性质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绿促会章程和规定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符合《绿促会章程》规定职责任务,按照有利于行业、企业和绿促会发展的原则,具有为行业和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委托工作的能力。
2.符合国家引导的市场发展方向或具有发展前景和潜力的行业、业态,发起单位为行业优良知名企业。
3.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几家联合发起 ,但须具备有分支机构运转能力的专业人员,有规范名称和固定住所。
4.在维持自身良好运作的基础上,有能力完成绿促会下达的服务工作和任务指标。
(二)名称使用和规范
1.分会。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针对特定行业开展全方位工作的机构可称分会。分会必须具有一定会员,且要发展会员,具有行业会员基础。分会要建立相应的会员议事制度。其特点是具有综合性,即开展的业务、服务内容和项目较为齐全
2.专业委员会。就某个行业或行业中某方面重要专业问题开展研究和指导工作,引导行业发展的可称专业委员会。其特点是专业性、特色性和研究性。
3.工作委员会。落实某方面行业工作,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工作与服务外包、第三方服务等,解决行业具体问题和困难,促进拓展与本行业有关的某个领域的发展的,可称工作委员会。其特点是该领域与本行业关联度高,结合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