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支机构接受捐赠,应以绿促会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接受捐赠,统一使用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3. 分支机构除会费收入和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外的其
它收入属于纳税收入,纳税收入需使用国家税务局印制的票据,并依法纳税;纳税收入在 2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需以绿促会名义与相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六)分支机构在终止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
分支机构可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但需纳入绿促会统一管理。
(一)分支机构每年向绿促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计划所列项目活动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执行;临时开展的项目活动,需签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需事先向绿促会有关业务归口部门进行申报。包括但不限于:会员评比表彰、标准立项、大型展会、培训竞赛、信息新闻发布、论坛峰会、对外合作、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绿促会批准不得举办。
(二)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完成绿促会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形成合力,提升绿促会整体工作水平。
(三)分支机构承担绿促会委托的工作,可纳入绿促会整体规划,并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实施;分支机构要积极参与、支持绿促会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
(四)分支机构必须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且符合专业和领域属性。
(五)分支机构以合办、协办、署名等形式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业务,必须以绿促会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六)分支机构自办网站内容接受绿促会综合办指导监督,与绿促会网站链接,互相免责使用网上信息。
(七)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印章刻制由综合办负责办理,由综合办文秘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的印章使用,按《绿促会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三)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机构不得刻制内设机构印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行文管理。
(一)分支机构对外行文,执行《绿促会公文处理办法》。
(二)分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的各类活动)须经绿促会审批后方可发文;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由绿促会审核后发文。
(三)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可自行发函。
(四)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需会签绿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