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绿促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实施管理,具体负责日常运营工作。其特点是非公募,以定向捐赠和资助方式获得,按捐赠或资助协议使用。
(三)设立程序
1.申报。向绿促会综合办公室(下称综合办)递交成立申请报告(含内容和附件)。内容包括:拟申请分支机构名称;对拟成立分支机构所涉行业或专业现状、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市场环境、发展趋势的简要阐述和分析;成立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业务范围;长远工作设想与成立后当年工作计划;登记负责人人选情况(含简历);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人员及内设机构设置情况;经费来源;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附件包括: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拟定的业务范围;涉及发起成员数量要求的,须提交30个以上发起单位名称。
2.初审。综合办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察,提出初步意见,上报绿促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领导。
3.审核。秘书处召开秘书长办公会对拟设分支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会领导审批。
4.通过。提交党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综合办印发《绿促会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通知》,颁发统一制作的名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负责人变更
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综合办受理后按相应程序报批。
(二)业务范围和名称变更
1.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名称变更可在原名称中增减字数,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综合办受理后报秘书处。
2.秘书处召开秘书长办公会对提交变更意见材料提出意见后上报会领导审批。
3.变更意见提交党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变更
分支机构须将变更内容报综合办备案,财务联系人的变更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终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承办某项工作与服务任务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任务已结束的;
3.分支机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市场发展需求,且无法通过变更予以调整的;
4.分支机构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或虽开展工作但其工作内容与其设立目的、业务范围无关,且无法通过整改、变更负责人等方式予以改正的;
5.不能按要求完成年度服务工作和任务指标的;
6.其他需要终止的。
(二)终止程序:
1.综合办根据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秘书处;
2.秘书处召开秘书长办公会提出具体意见和拟终止分支机构名单,报会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