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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代表) 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4-02-06 | 15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机构(下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的支持服务和推动促进分支机构的良好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和《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章程》规定,结合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下称绿促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绿促会根据行业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立、专门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具有专业性和行业性特点。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绿促会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绿促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绿促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绿促会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绿促会章程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与绿促会管理方针、业务性质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绿促会章程和规定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符合《绿促会章程》规定职责任务,按照有利于行业、企业和绿促会发展的原则,具有为行业和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委托工作的能力。

2.符合国家引导的市场发展方向或具有发展前景和潜力的行业、业态,发起单位为行业优良知名企业。

3.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几家联合发起 ,但须具备有分支机构运转能力的专业人员,有规范名称和固定住所。

4.在维持自身良好运作的基础上,有能力完成绿促会下达的服务工作和任务指标。

(二)名称使用和规范

1.分会。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针对特定行业开展全方位工作的机构可称分会。分会必须具有一定会员,且要发展会员,具有行业会员基础。分会要建立相应的会员议事制度。其特点是具有综合性,即开展的业务、服务内容和项目较为齐全

2.专业委员会。就某个行业或行业中某方面重要专业问题开展研究和指导工作,引导行业发展的可称专业委员会。其特点是专业性、特色性和研究性。

3.工作委员会。落实某方面行业工作,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工作与服务外包、第三方服务等,解决行业具体问题和困难,促进拓展与本行业有关的某个领域的发展的,可称工作委员会。其特点是该领域与本行业关联度高,结合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