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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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绿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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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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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法治工作机构可以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起草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采取委托科研院校、专家课题研究的形式,进行论证。
29.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由法治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能引发舆情风险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起草单位的风险应对预案,提前研判,并报请局领导审定;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引发较大舆情风险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签报局领导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审定。
30.对反馈的修改意见,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起草单位研究并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
31.对未采纳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起草单位进行协调,并根据协调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审定。
对未采纳的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由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或者会同起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32.经审查,发现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尚不成熟或者经协调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由法治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部门规章送审稿,由法治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起草。
33.法治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协商的情况,会同起草单位对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及说明进行修改。
3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签报局领导同意后,提请局务会议审议。
35.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时,由法治工作机构作审查说明。
起草单位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6.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审议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报局长签发后按程序报送审查。
37.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经局务会议审议未能通过,要求进一步修改的,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继续研究修改,待条件成熟时再次上报局务会议,或者终止对该立法项目的审查,结束立法工作。
38.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审查期间,由法治工作机构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立法背景材料,并配合做好调查研究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等工作,参加相关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专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