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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0-10-19 | 12809 次浏览 | 分享到:


  39.受委托起草法律草案代拟稿,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征求意见的办理与协调

 
  40.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法治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单》,统一组织征求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
  41.其他有关单位收到《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单》后,应当及时对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主要理由和依据,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法治工作机构。超过规定时限未答复的,或者未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视为无意见。
  42.法治工作机构负责汇总、研究和协调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局办公室文件的形式答复。
  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涉及林业和草原管理体制、职能职责等重大问题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签报局领导。在签报局领导前,应当会签其他有关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对法治工作机构起草的答复意见,有分歧不予会签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在签报中说明情况,报请局领导审定。基本采纳其他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不再会签。
  43.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有关部门等主持召开的立法部门协调会议,由其他有关单位和法治工作机构参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对涉及其主管业务范围的修改意见进行说明。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有关部门等主持召开不涉及立法事项的部门协调会议,法治工作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单位派员参加会议。
  44.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参加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修改的会议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治工作机构。涉及林业和草原管理体制、职能职责等重大问题的,应当签报局领导。
  45.司法部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的将报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法治工作机构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复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经司法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复核时不得再次提出不同的意见。

 
六、解释和修改、废止

 
  46.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作补充规定的,属于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后,送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47.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问题的,属于工作解释。
  工作解释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后公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