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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0-10-19 | 128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不得使用口号式的用语,不得使用形容词、修饰词。
  58.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当使用固定化、标准化的句式和词语。例如,应当使用双音节结构词“可以”、“应当”、“或者”、“如果”、“按照”,不使用“可”、“应”、“或”、“如”、“按”。
  59.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权职责范围之内,不得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和责任。
  60.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强制措施。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