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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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绿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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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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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征求局内有关单位、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相关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根据情况,还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和有关单位等进行论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
20.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的,由起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21.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协商的情况,对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2.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公共利益以及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阶段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
23.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起草单位报送法治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规章送审稿,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起草单位报送法治工作机构审查。
24.起草单位报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提交送审稿的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采纳情况等作出说明。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和论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必要时应当提供征求意见的原件。
四、审查和报送
25.法治工作机构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进行统一审查。
法治工作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严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
(3)存在的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
(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
(5)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6)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26.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未经领导小组同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材料不齐全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要求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27.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法治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可以采取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