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APPLICATION FORM
活动报名
立即提交
ACTIVITY
报名热线
010-64201903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0-10-19 | 1471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立法工作计划

 
  10.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印发。
  其他单位应当在主管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年度立法项目建议;法治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以及林业和草原改革与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对申请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进行综合平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立法项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1.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完成起草的时间、起草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等内容。
  12.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一档、二档和三档三类。
  一档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基本成熟,各方意见协调一致,能够在年度内提请局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二档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要抓紧工作,争取在年度内提请局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三档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还需进一步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
  13.未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在年度内不予审查。但是属于林业和草原改革与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其他单位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向法治工作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法治工作机构按程序报局长审定。
  14.法治工作机构负责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如有必要,应当向局领导报告。
  1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由法治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起草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报局领导批准后上报。

 
三、起  草

 
  16.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对起草单位有争议的,由法治工作机构协调确定;协调不成的,报局领导确定。
  17.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起草思路和主要原则;研究解决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起草小组工作。
  18.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进行立法调查研究;收集国内外立法资料;草拟条文、说明和有关材料;办理其他立法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