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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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绿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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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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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大问题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者司法部解释。
48.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法治工作机构拟订部门规章解释草案,按程序报请审定。
(1)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部门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49.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问题的询问,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原则上以局办公室文件的形式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报局领导签发后,以局文件的形式答复。
50.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改程序,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51.法治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其他有关单位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提出立改废建议。
七、翻译、汇编
52.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英文送审稿由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翻译,并负责办理报送审定事宜。
53.法治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汇编。
八、主要立法技术规范
54.法律的名称称“法”。
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部门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部门规章不得称“法”、“条例”。
5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例如,“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例如,“(一)”;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例如,“1”。
法律可以在“章”上设“编”。
部门规章一般不分章、节,内容复杂的除外。
56.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应当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调整)范围、主管机关、主要内容、法律责任或者处罚办法、名词界定(定义)、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57.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