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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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绿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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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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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林办发〔2020〕88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林草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我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林策发〔2009〕8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
一、总 则
1.为了规范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包括:林业和草原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起草、审查、报送、解释、修改、废止、翻译和汇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协调,以及其他与林业和草原立法有关的工作。
3.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实现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
4.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应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科学合理地规定各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5.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统筹兼顾,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的重点,加快完善林业和草原法律制度体系。
6.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法制统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7.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遵循林草事业发展规律,遵从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
8.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9.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法治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法治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