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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代表) 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4-02-06 | 151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分支机构需指定专人作为财务联系人,负责日常

财务报销和对账工作。

(五)关于收费和票据。

1.分支机构收取会费,由财务部统一开具国家财政部监

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性质的票据;财务部只对纳入绿促会会员管理系统的会员开具会费票据。

2.分支机构接受捐赠,应以绿促会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接受捐赠,统一使用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3. 分支机构除会费收入和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外的其

它收入属于纳税收入,纳税收入需使用国家税务局印制的票据,并依法纳税;纳税收入在 2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需以绿促会名义与相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六)分支机构在终止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

分支机构可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但需纳入绿促会统一管理。

(一)分支机构每年向绿促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计划所列项目活动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执行;临时开展的项目活动,需签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需事先向绿促会有关业务归口部门进行申报。包括但不限于:会员评比表彰、标准立项、大型展会、培训竞赛、信息新闻发布、论坛峰会、对外合作、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绿促会批准不得举办。

(二)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完成绿促会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形成合力,提升绿促会整体工作水平。

(三)分支机构承担绿促会委托的工作,可纳入绿促会整体规划,并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实施;分支机构要积极参与、支持绿促会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

(四)分支机构必须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且符合专业和领域属性。

(五)分支机构以合办、协办、署名等形式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业务,必须以绿促会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六)分支机构自办网站内容接受绿促会综合办指导监督,与绿促会网站链接,互相免责使用网上信息。

(七)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印章刻制由综合办负责办理,由综合办文秘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的印章使用,按《绿促会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三)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机构不得刻制内设机构印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行文管理。

(一)分支机构对外行文,执行《绿促会公文处理办法》。

(二)分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的各类活动)须经绿促会审批后方可发文;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由绿促会审核后发文。

(三)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可自行发函。

(四)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需会签绿促会。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会员管理。

 (一)经绿促会授权,分支机构可发展所属行业、专业、领域的单位、个人为会员,所发展会员为绿促会直接会员,在会员类别中属普通会员;分支机构可推荐其有行业代表性的会员为绿促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

(二)分支机构可收取会员会费,所收会费为绿促会所有,绿促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划拨部分会费给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的会费标准按照《绿促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分会的成员可称副理事长、常务委员、委员。分支机构的成员不能称为理事、常务理事。

(四)分支机构需将发展会员信息录入绿促会的会员管理系统,并需每年按会员与培训部要求提供新发展会员信息。

(五)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的程序、会员证书和牌匾样式、会费标准需报会员与培训部同意并备案。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赞助收入。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采购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

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每年由分管领导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绿促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无年度工作总结、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分支机构,进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绿促会分支机构名牌》,或者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四)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绿促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五)对违反相关规定、制度,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该分支机构自行承担。

(六)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服务与经济目标的,撤销该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