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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代表) 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4-02-06 | 1517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机构(下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的支持服务和推动促进分支机构的良好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和《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章程》规定,结合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下称绿促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绿促会根据行业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立、专门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具有专业性和行业性特点。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绿促会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绿促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绿促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绿促会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绿促会章程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与绿促会管理方针、业务性质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绿促会章程和规定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符合《绿促会章程》规定职责任务,按照有利于行业、企业和绿促会发展的原则,具有为行业和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委托工作的能力。

2.符合国家引导的市场发展方向或具有发展前景和潜力的行业、业态,发起单位为行业优良知名企业。

3.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几家联合发起 ,但须具备有分支机构运转能力的专业人员,有规范名称和固定住所。

4.在维持自身良好运作的基础上,有能力完成绿促会下达的服务工作和任务指标。

(二)名称使用和规范

1.分会。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针对特定行业开展全方位工作的机构可称分会。分会必须具有一定会员,且要发展会员,具有行业会员基础。分会要建立相应的会员议事制度。其特点是具有综合性,即开展的业务、服务内容和项目较为齐全

2.专业委员会。就某个行业或行业中某方面重要专业问题开展研究和指导工作,引导行业发展的可称专业委员会。其特点是专业性、特色性和研究性。

3.工作委员会。落实某方面行业工作,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工作与服务外包、第三方服务等,解决行业具体问题和困难,促进拓展与本行业有关的某个领域的发展的,可称工作委员会。其特点是该领域与本行业关联度高,结合紧密。

4.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绿促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实施管理,具体负责日常运营工作。其特点是非公募,以定向捐赠和资助方式获得,按捐赠或资助协议使用。

(三)设立程序

1.申报。向绿促会综合办公室(下称综合办)递交成立申请报告(含内容和附件)。内容包括:拟申请分支机构名称;对拟成立分支机构所涉行业或专业现状、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市场环境、发展趋势的简要阐述和分析;成立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业务范围;长远工作设想与成立后当年工作计划;登记负责人人选情况(含简历);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人员及内设机构设置情况;经费来源;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附件包括: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拟定的业务范围;涉及发起成员数量要求的,须提交30个以上发起单位名称。

2.初审。综合办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察,提出初步意见,上报绿促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领导。

3.审核。秘书处召开秘书长办公会对拟设分支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会领导审批。

4.通过。提交党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综合办印发《绿促会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通知》,颁发统一制作的名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负责人变更

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综合办受理后按相应程序报批。

(二)业务范围和名称变更

1.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名称变更可在原名称中增减字数,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综合办受理后报秘书处。

2.秘书处召开秘书长办公会对提交变更意见材料提出意见后上报会领导审批。

3.变更意见提交党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变更

分支机构须将变更内容报综合办备案,财务联系人的变更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终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承办某项工作与服务任务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任务已结束的;

3.分支机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市场发展需求,且无法通过变更予以调整的;

4.分支机构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或虽开展工作但其工作内容与其设立目的、业务范围无关,且无法通过整改、变更负责人等方式予以改正的;

5.不能按要求完成年度服务工作和任务指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