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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代表) 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4-02-06 | 15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机构(下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的支持服务和推动促进分支机构的良好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和《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章程》规定,结合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下称绿促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绿促会根据行业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立、专门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具有专业性和行业性特点。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绿促会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绿促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绿促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绿促会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绿促会章程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与绿促会管理方针、业务性质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绿促会章程和规定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符合《绿促会章程》规定职责任务,按照有利于行业、企业和绿促会发展的原则,具有为行业和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委托工作的能力。

2.符合国家引导的市场发展方向或具有发展前景和潜力的行业、业态,发起单位为行业优良知名企业。

3.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几家联合发起 ,但须具备有分支机构运转能力的专业人员,有规范名称和固定住所。

4.在维持自身良好运作的基础上,有能力完成绿促会下达的服务工作和任务指标。

(二)名称使用和规范

1.分会。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针对特定行业开展全方位工作的机构可称分会。分会必须具有一定会员,且要发展会员,具有行业会员基础。分会要建立相应的会员议事制度。其特点是具有综合性,即开展的业务、服务内容和项目较为齐全

2.专业委员会。就某个行业或行业中某方面重要专业问题开展研究和指导工作,引导行业发展的可称专业委员会。其特点是专业性、特色性和研究性。

3.工作委员会。落实某方面行业工作,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工作与服务外包、第三方服务等,解决行业具体问题和困难,促进拓展与本行业有关的某个领域的发展的,可称工作委员会。其特点是该领域与本行业关联度高,结合紧密。

4.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绿促会章程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实施管理,具体负责日常运营工作。其特点是非公募,以定向捐赠和资助方式获得,按捐赠或资助协议使用。

(三)设立程序

1.申报。向绿促会综合办公室(下称综合办)递交成立申请报告(含内容和附件)。内容包括:拟申请分支机构名称;对拟成立分支机构所涉行业或专业现状、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市场环境、发展趋势的简要阐述和分析;成立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业务范围;长远工作设想与成立后当年工作计划;登记负责人人选情况(含简历);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人员及内设机构设置情况;经费来源;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附件包括: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拟定的业务范围;涉及发起成员数量要求的,须提交30个以上发起单位名称。

2.初审。综合办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察,提出初步意见,上报绿促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领导。

3.审核。秘书处召开秘书长办公会对拟设分支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会领导审批。

4.通过。提交党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综合办印发《绿促会关于成立分支机构的通知》,颁发统一制作的名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负责人变更

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综合办受理后按相应程序报批。

(二)业务范围和名称变更

1.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名称变更可在原名称中增减字数,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综合办受理后报秘书处。

2.秘书处召开秘书长办公会对提交变更意见材料提出意见后上报会领导审批。

3.变更意见提交党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变更

分支机构须将变更内容报综合办备案,财务联系人的变更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终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承办某项工作与服务任务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任务已结束的;

3.分支机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市场发展需求,且无法通过变更予以调整的;

4.分支机构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或虽开展工作但其工作内容与其设立目的、业务范围无关,且无法通过整改、变更负责人等方式予以改正的;

5.不能按要求完成年度服务工作和任务指标的;

6.其他需要终止的。

(二)终止程序:

1.综合办根据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秘书处;

2.秘书处召开秘书长办公会提出具体意见和拟终止分支机构名单,报会领导审批;

3.拟终止分支机构名单提交党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综合办印发《关于终止分支机构的通知》,在官网发布公告。

5.收回名牌,进行资产处置。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绿促会内设部门管理,由绿促会领导分工负责。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绿促会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业界内符合条件的人士担任。分管领导对主管的分支机构负有领导责任,登记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并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按秘书长办公会的决议,组织、管理、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分支机构发展计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和管理分支机构行为,提出工作意见,处理和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沟通和协调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考核和评估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

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络、协调和沟通,主要职责包括:经济协议和对外行文的审核、印章管理、新闻宣传、网站监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内设机构、人事、考核等工作。

秘书处其他各部门按职能对分支机构相应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绿促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需提交综合办初审,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并在综合办备案。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章程。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但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

(一)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

绿促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不可称为“中心”、“研究会”、“联盟”等;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二)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需报综合办备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分会负责人可称理事长、副理事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副主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一)管理原则:实行双重、分级管理。

(二)管理范围: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三)人员管理。

1.负责人的管理。

1)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由绿促会委派或聘任。

2)正职、登记负责人由主管领导提名、综合办组织

考察后报秘书处,秘书处召开秘书长专题会讨论提出意见,提交党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其它专职副职,由分支机构提名,综合办报秘书

处领导审定。专职副职(含秘书长)一般不超过 3 人。

(4)兼职负责人的任职,由分支机构报分管领导审定

后综合办备案。

(5)分支机构负责人(含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

过 70 岁。

(6)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 2 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登记

负责人。

2.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1)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负责。

(2)分支机构需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

手续。按照自愿原则,现有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仍可维持原来的渠道,报综合办备案;需要绿促会办理入职手续的在职工作人员,由综合办统一委托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备案材料包括:《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表》、《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到分支机构工作的证明。

(3)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需向综合办备案。

(四)培训。

综合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

作人员进行人事、财务、文秘、业务和综合管理的培训与指导。

(五)考核。

1.对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每年 12 月至次年 1 月,分

管领导结合对分支机构的年度考核和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安排对登记负责人的考核、评比,提出考核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

2. 对其他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分支机构参照绿促会考

核规定自行安排,并将考核结果报综合办备案。

(六)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进行表

彰;对其他人员的奖励由分支机构自行确定。

(七)实行回避制度。专职工作人员配偶与直系亲属不

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任职。

(八)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选拔、培养、教育、培

训、考勤、休假等,均执行绿促会的有关规定;工资、福利、奖金发放等参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和绿促会制定的有关财务管

理制度。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绿促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原则上实行“统收统支、部门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

其补充规定,原则上各分支机构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分支机构财务报销实行绿促会法定代表人委托

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审批制度。

(四)分支机构需指定专人作为财务联系人,负责日常

财务报销和对账工作。

(五)关于收费和票据。

1.分支机构收取会费,由财务部统一开具国家财政部监

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性质的票据;财务部只对纳入绿促会会员管理系统的会员开具会费票据。

2.分支机构接受捐赠,应以绿促会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接受捐赠,统一使用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3. 分支机构除会费收入和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外的其

它收入属于纳税收入,纳税收入需使用国家税务局印制的票据,并依法纳税;纳税收入在 2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需以绿促会名义与相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六)分支机构在终止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

分支机构可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但需纳入绿促会统一管理。

(一)分支机构每年向绿促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计划所列项目活动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执行;临时开展的项目活动,需签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需事先向绿促会有关业务归口部门进行申报。包括但不限于:会员评比表彰、标准立项、大型展会、培训竞赛、信息新闻发布、论坛峰会、对外合作、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绿促会批准不得举办。

(二)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完成绿促会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形成合力,提升绿促会整体工作水平。

(三)分支机构承担绿促会委托的工作,可纳入绿促会整体规划,并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实施;分支机构要积极参与、支持绿促会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

(四)分支机构必须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且符合专业和领域属性。

(五)分支机构以合办、协办、署名等形式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业务,必须以绿促会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六)分支机构自办网站内容接受绿促会综合办指导监督,与绿促会网站链接,互相免责使用网上信息。

(七)分支机构对外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印章刻制由综合办负责办理,由综合办文秘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的印章使用,按《绿促会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三)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机构不得刻制内设机构印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行文管理。

(一)分支机构对外行文,执行《绿促会公文处理办法》。

(二)分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的各类活动)须经绿促会审批后方可发文;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由绿促会审核后发文。

(三)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可自行发函。

(四)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需会签绿促会。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会员管理。

 (一)经绿促会授权,分支机构可发展所属行业、专业、领域的单位、个人为会员,所发展会员为绿促会直接会员,在会员类别中属普通会员;分支机构可推荐其有行业代表性的会员为绿促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

(二)分支机构可收取会员会费,所收会费为绿促会所有,绿促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划拨部分会费给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的会费标准按照《绿促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分会的成员可称副理事长、常务委员、委员。分支机构的成员不能称为理事、常务理事。

(四)分支机构需将发展会员信息录入绿促会的会员管理系统,并需每年按会员与培训部要求提供新发展会员信息。

(五)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的程序、会员证书和牌匾样式、会费标准需报会员与培训部同意并备案。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赞助收入。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采购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

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每年由分管领导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绿促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无年度工作总结、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分支机构,进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绿促会分支机构名牌》,或者出租、出借、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私设小金库的,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四)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绿促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五)对违反相关规定、制度,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该分支机构自行承担。

(六)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服务与经济目标的,撤销该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七)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行。原《绿促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绿促会秘书处综合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