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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代表) 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4-02-06 | 11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简介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简称绿促会)的组织建设,提高绿促会的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冠名方式

按照民政部有关要求,绿促会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学科发展需求及自身工作需要等开展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工作。绿促会所属分支机构的冠名方式,正式名称为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XXX分会”“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XXX专业委员会”;“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XXX工作委员会”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绿促会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不得在名称中直接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以研究会、会、中心、研究院、联盟等命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绿促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冠名为“XXX省、自治区、直辖市绿促会”,接受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一)分支(代表)机构是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或本行政区域有关工作的机构。分支(代表)机构是绿促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银行账号,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绿促会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1、分支机构的印章刻制由绿促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交由指定人员掌管。

2、分支机构印章,除用于对外商洽工作、征询和答复意见、索取资料及联系工作等事项外,原则上可用于以本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事项,但须报绿促会备案。

3、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处室及部门不得刻制处室印章。

4、分支机构合并、更名、解散、撤销后,原有印章应及时上交

(三分支(代表)机构在绿促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的规范全称,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大型活动均需以呈批件形式报绿促会审批备案,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绿促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四)分支(代表)机构按照绿促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绿促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及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和发展会员。设立、变更和撤销分支(代表)机构应当经绿促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分支(代表)机构可根据绿促会章程和本管理规定,依照本专业的情况制定本机构的管理办法,经各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通过后一个月内报绿促会行政管理部备案。有条件的分支(代表)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绿促会党组织领导。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经绿促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否则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分支(代表)机构承担

(五分支(代表)机构的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本领域的学术交流、人才培训、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2、掌握本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调查了解本领域相关产业、事业有关发展现状,推动本领域产业、事业发展
3、组织本专业领域的相关代表性企事业、科研机构研究和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评选推荐符合行业标准优质企业或产品;
4、承接绿促会委托的咨询工作,定期向绿促会上报专业咨询报告;
5、协助绿促会期刊编委会工作;
6、发现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
7、各分支(代表)机构要密切联系本区域本领域会员,按绿促会统一标准发展会员,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1、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符合绿促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有固定的住所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2、分支(代表)机构的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与绿促会其它专业机构不得重复或接近,对于生态文明、环保绿化相关领域中比较成熟、具有创新的优势或重点专业,应考虑优先成立和发展;

3、分支(代表)机构发起人应从事生态环保领域相关工作,并符合以下其中一条。
1)中国工程院院士或中国科学院院士;
2)开创或引领国内某环保领域的学科带头人;
3)在生态环保领域,有较高技术水平,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主要负责人;
4)在生态环保、国土绿化领域,具有研发新产品、制定新标准、开拓新市场的创新和引领能力,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家、经理人。

1、分支(代表)机构的发起人应有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专业队伍,有较强的科研和管理能力,并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2、分支(代表)机构的发起人应热心绿促会工作,善于团结同志,倡导先进生态环保理念、推动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并致力于提高我国生态环保、国土绿化水平。

 

(二)程序
1、分支(代表)机构发起人向绿促会提交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说明拟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申报理由、业务范围、办公地点、主要组织机构成员候选人名单(附200-300字的个人简历),须填写《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单位会员备案表》和《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分支(代表)机构个人会员备案表》并请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2、绿促会管理部负责按照绿促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对申请成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进行形式审核及初步考察,确定该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范性,确认是否提交绿促会行政管理部审查

3、分支(代表)机构取得绿促会同意筹备批复函后,以发起人为基础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筹备委员会,开始进行包括召开筹备会议、遴选组成人员和制定管理办法等筹建工作,必须在半年内完成筹建成立工作;

4、筹备工作完成后,应向绿促会办公会申请分支(代表)机构成立批复并择时召开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应在绿促会指导下、由分支(代表)机构筹备委员会组织实施,采取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分支(代表)机构的组织机构,分会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专业委员和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等;

5、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的选举程序需要严格按照绿促会章程及相关规定进行,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的分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等要以呈批件形式上报绿促会领导审批,绿促会领导参加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大会,成立大会所通过的工作文件亦应在一个月内报绿促会行政管理部备案。绿促会新成立的分支(代表)机构须经绿促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任期

(一)分支(代表)机构中,分会实行理事会制,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理事会(委员会)人数一般为3050人,常务理事(委员)人数为10~20人,专业范围较宽的分支机构可酌情增加人数。理事(委员)应为从事本领域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较丰富市场实践经验、作风正派、热心绿促会工作并志愿申请成为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会员的人员;

(二)分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但一般不超过6名;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但一般不超过6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及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热心绿促会工作、在生态环保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创新精神;

(三)分会的理事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会可设秘书1~2人,也可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分会由会长或副会长提名,提交分会理事会通过;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名,提交委员会通过。秘书(或秘书处)负责落实理事会(委员会)具体工作;

(四)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可特聘指导专家(名誉会长、主任委员或顾问),由专业领域知名和有影响的专家组成,指导理事会、委员会工作;

(五)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委员会)一般设1~2个挂靠单位,为理事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六)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可以连选连任两届;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七)分支(代表)机构会长(主任委员)一般不兼任本协会其他分支(代表)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职务;

(八)会长(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本分支(代表)机构工作,可推荐一名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其他理事或委员因故空缺或因专业需要,可适量增补;

(九)绿促会向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及委员会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颁发证书。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职责

(一)分会的理事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会长(主任委员)负责按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进行全面管理和规范运行,充分调动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常务理事(常务委员)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民主议事工作程序,定期组织召开理事会(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促进学科和产业发展,科研人才培养和会员组织建设;

(三)负责专业工作领域重大问题研究,按要求向总会提交工作总结或专项工作报告;

(四)密切理事(委员)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活动信息、科研进展和培训需求;

(五)归档保存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工作资料,记录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大事记。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委员会)的换届办法及注意事项

 

(一)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应及时换届,换届工作应在绿促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应在本届届满前至少3个月,提出换届申请和换届筹备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应尽早履行报批手续。

(三)由分支(代表)机构理事会(委员会)酝酿讨论产生换届方案,提交并会商绿促会学术部。方案应包括人数、名额分配、更新比例和连任及增补建议名单。更新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名额分配应兼顾本专业各主要领域及工作的需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优秀的企业代表

(四)经绿促会研究审定,前届会长提名换届会长、副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成立筹备委员会。

(五)大会选举产生的分支(代表)机构组成人员,上报绿促会审批。

第七条 表彰与奖惩

(一)分支(代表)机构常务理事(常务委员)、秘书长、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会长(主任委员)卸任,绿促会颁发荣誉证书,以示表彰;

(二)绿促会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对分支(代表)机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分支(代表)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表彰或处理;

(三)分支(代表)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委员)等无故连续两次未参加学术活动则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四)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违反绿促会章程、两年内未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代表)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代表)机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撤销并在绿促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