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需要终止的。
(二)终止程序:
1.综合办根据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秘书处;
2.秘书处召开秘书长办公会提出具体意见和拟终止分支机构名单,报会领导审批;
3.拟终止分支机构名单提交党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综合办印发《关于终止分支机构的通知》,在官网发布公告。
5.收回名牌,进行资产处置。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绿促会内设部门管理,由绿促会领导分工负责。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绿促会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业界内符合条件的人士担任。分管领导对主管的分支机构负有领导责任,登记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并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按秘书长办公会的决议,组织、管理、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分支机构发展计划;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和管理分支机构行为,提出工作意见,处理和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沟通和协调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考核和评估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
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络、协调和沟通,主要职责包括:经济协议和对外行文的审核、印章管理、新闻宣传、网站监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内设机构、人事、考核等工作。
秘书处其他各部门按职能对分支机构相应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绿促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需提交综合办初审,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并在综合办备案。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章程。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但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
(一)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
绿促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不可称为“中心”、“研究会”、“联盟”等;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二)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需报综合办备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分会负责人可称理事长、副理事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副主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一)管理原则:实行双重、分级管理。
(二)管理范围: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三)人员管理。
1.负责人的管理。
(1)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由绿促会委派或聘任。
(2)正职、登记负责人由主管领导提名、综合办组织
考察后报秘书处,秘书处召开秘书长专题会讨论提出意见,提交党委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其它专职副职,由分支机构提名,综合办报秘书
处领导审定。专职副职(含秘书长)一般不超过 3 人。
(4)兼职负责人的任职,由分支机构报分管领导审定
后综合办备案。
(5)分支机构负责人(含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
过 70 岁。
(6)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 2 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登记
负责人。
2.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1)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负责。
(2)分支机构需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
手续。按照自愿原则,现有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仍可维持原来的渠道,报综合办备案;需要绿促会办理入职手续的在职工作人员,由综合办统一委托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备案材料包括:《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表》、《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到分支机构工作的证明。
(3)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需向综合办备案。
(四)培训。
综合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
作人员进行人事、财务、文秘、业务和综合管理的培训与指导。
(五)考核。
1.对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每年 12 月至次年 1 月,分
管领导结合对分支机构的年度考核和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安排对登记负责人的考核、评比,提出考核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
2. 对其他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分支机构参照绿促会考
核规定自行安排,并将考核结果报综合办备案。
(六)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进行表
彰;对其他人员的奖励由分支机构自行确定。
(七)实行回避制度。专职工作人员配偶与直系亲属不
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任职。
(八)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选拔、培养、教育、培
训、考勤、休假等,均执行绿促会的有关规定;工资、福利、奖金发放等参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和绿促会制定的有关财务管
理制度。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绿促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原则上实行“统收统支、部门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
其补充规定,原则上各分支机构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因特殊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分支机构财务报销实行绿促会法定代表人委托
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