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行。原《绿促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绿促会秘书处综合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