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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1-02-09 | 2248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通过先进标准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行业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迅速反映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规范性推广应用、与现行国标、行标的制(修)订工作形成互补和相互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协会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标准(以下称团体标准),是指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绿促会)按照绿促会宗旨,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所制(修)订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要求。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对于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急需但又不能及时纳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可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并适时申请转标,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的项目;

(四)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优先支持生态、绿化、环保、农业、林业、节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五)有利于产业通用互换以及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团体标准的代号由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简写LCH大写英文字母构成。形式为:T/LCH ×××-××××。

第五条 绿促会标准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广泛开放、协商一致的原则,所有会员单位均可积极参与。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绿促会标准的制(修)订、发布工作由绿促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总负责,具体工作由绿促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由绿促会的理事单位和相关学术专家等成员组成。

第七条 标委会在绿促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团体标准。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可根据需要聘任副秘书长。在绿促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机构内增设标准化工作组,针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范围开展相关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标委会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自愿参加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2)在本专业生产、加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3)取得绿促会标准化工作人员资格证书或具有三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验;

4)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章 立项和审核

第九条 绿促会标委会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批结论反馈、档案管理、标准评审、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立项、起草、意见征求、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八个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由标准申报者(基层组织、绿促会会员、分支机构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项目申请书和草案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填入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并下达立项通知书。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收到立项通知书后,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应根据要求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四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 绿促会标委会秘书处自收到标准征求意见稿后15个工作日内,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小组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