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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1-02-09 | 224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可选择会审或函审形式,具体形式由绿促会标委会秘书处确定。原则上需在绿促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由标准起草组按反馈意见进行修改,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稿。

第二十二条 绿促会标委会信息规划部自收到标准送审稿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登记备案并报标委会秘书处,启动标准终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标准终审由绿促会标委会组织不少于7名专家(其中不少于2名企业代表或消费者代表)对送审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汇总表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应包含标准主要修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查表决需要投票时,需填写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四),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查时,应当整理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五的要求。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组按会议纪要要求对送审稿进行修改,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稿。由标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绿促会标委会秘书处。标准报批稿的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绿促会标准化秘书处自收到报批稿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报批稿的内容是否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并对标准在编写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小组进行修改。

标准在制(修)订中如出现技术困难,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将终止该项目,并取消计划。

第三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最终完成的报批稿,经标委会秘书长、标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由绿促会标委会秘书处按照标准报批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稿,由绿促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绿促会标委会形成书面意见和结论,上报绿促会秘书处,由绿促会会长办公会或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绿促会发布公告(见附件六)。

第三十一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绿促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三十二条 由绿促会批准发布后,由绿促会标委会秘书处协调标准出版单位出版,并在绿促会网站上发布标准出版信息,并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宣贯标准。

第四章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七)。

  第三十五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六条 对复审结果,发布公告。

第五章 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七条 绿促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可依据标准实施情况,开展标准的解读与培训;依据标准的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的认证、检测等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绿促会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所在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起草小组在申请标准时填写经费承诺书,在起草小组成立时形成文件明确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

第七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绿促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绿促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绿促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四十条 绿促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