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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1-02-09 | 2249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通过先进标准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行业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迅速反映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规范性推广应用、与现行国标、行标的制(修)订工作形成互补和相互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协会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标准(以下称团体标准),是指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绿促会)按照绿促会宗旨,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所制(修)订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要求。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对于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急需但又不能及时纳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可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并适时申请转标,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的项目;

(四)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优先支持生态、绿化、环保、农业、林业、节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五)有利于产业通用互换以及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团体标准的代号由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简写LCH大写英文字母构成。形式为:T/LCH ×××-××××。

第五条 绿促会标准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广泛开放、协商一致的原则,所有会员单位均可积极参与。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绿促会标准的制(修)订、发布工作由绿促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总负责,具体工作由绿促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由绿促会的理事单位和相关学术专家等成员组成。

第七条 标委会在绿促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团体标准。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可根据需要聘任副秘书长。在绿促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机构内增设标准化工作组,针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范围开展相关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标委会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自愿参加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2)在本专业生产、加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3)取得绿促会标准化工作人员资格证书或具有三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验;

4)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章 立项和审核

第九条 绿促会标委会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批结论反馈、档案管理、标准评审、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立项、起草、意见征求、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八个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由标准申报者(基层组织、绿促会会员、分支机构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项目申请书和草案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填入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并下达立项通知书。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收到立项通知书后,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应根据要求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四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 绿促会标委会秘书处自收到标准征求意见稿后15个工作日内,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小组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可选择会审或函审形式,具体形式由绿促会标委会秘书处确定。原则上需在绿促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由标准起草组按反馈意见进行修改,3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稿。

第二十二条 绿促会标委会信息规划部自收到标准送审稿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登记备案并报标委会秘书处,启动标准终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标准终审由绿促会标委会组织不少于7名专家(其中不少于2名企业代表或消费者代表)对送审稿、编制说明和意见处理汇总表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应包含标准主要修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查表决需要投票时,需填写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四),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查时,应当整理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五的要求。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组按会议纪要要求对送审稿进行修改,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稿。由标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绿促会标委会秘书处。标准报批稿的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绿促会标准化秘书处自收到报批稿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报批稿的内容是否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并对标准在编写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小组进行修改。

标准在制(修)订中如出现技术困难,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将终止该项目,并取消计划。

第三章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最终完成的报批稿,经标委会秘书长、标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由绿促会标委会秘书处按照标准报批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稿,由绿促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绿促会标委会形成书面意见和结论,上报绿促会秘书处,由绿促会会长办公会或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绿促会发布公告(见附件六)。

第三十一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绿促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三十二条 由绿促会批准发布后,由绿促会标委会秘书处协调标准出版单位出版,并在绿促会网站上发布标准出版信息,并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宣贯标准。

第四章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七)。

  第三十五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六条 对复审结果,发布公告。

第五章 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七条 绿促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可依据标准实施情况,开展标准的解读与培训;依据标准的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的认证、检测等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绿促会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所在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起草小组在申请标准时填写经费承诺书,在起草小组成立时形成文件明确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

第七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绿促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绿促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绿促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四十条 绿促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四十一条 绿促会与其他的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绿促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绿促会的同意;绿促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绿促会批准授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标准由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附件六: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标准报告

    附件七:标准复审结论单


  


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