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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school-452 | 发布时间: 2019-12-17 | 96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林科规〔2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不断提升林草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地促进林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新时期林业草原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平台支撑,我局对《国家林业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办法(试行)》(林科发〔201129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216

附件


国家林业草原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是面向林业草原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验证、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为任务,依托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单位建设的研发平台。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是林业草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针对行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组建高水平研发团队和科研转化平台,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推进技术系统集成示范,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培养集聚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按照学科领域和区域条件进行布局,综合考虑依托单位科研实力、自然条件以及作用功能,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组建相应工程研究中心。

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筹相关资源给予工程研究中心相应支持,相关支持措施不包括财政奖励。各类林草科技推广项目均应当优先由工程研究中心承担。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制定相关政策,编制总体发展规划,确定建设方向,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认定,开展评估考核;协调行业科技资源,对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给予必要支持。

第七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单位、相关高校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负责所辖地区或者单位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申报,审核相关申报材料,组织评审遴选推荐;协调指导和监管日常运行,配合开展考核评估;给予所属工程研究中心创新政策、人才引进、条件能力、项目扶持等方面的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