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或者具备丰富企业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重点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必要性、依托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技术研发能力、主要目标任务和建设方案等;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根据现场核查及专家组评审意见,由司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认定名单,经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文批复认定;
(四)工程研究中心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命名和标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
管理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共同组成。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对管理委员会负责,按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章程主持全面工作,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咨询机构,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负责为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开发工作提供咨询,其成员可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托单位的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审定制度章程和发展规划,决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选聘;监督和审查工程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审批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预算等。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职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工程研究中心正常运转;负责提出研究开发或者工程化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确定每年开展的研究、开发或者工程化项目;负责内部人员组成和岗位聘任;负责工程研究中心人员年度考核、技能培训等工作;每年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职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评估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经认定后,须编制5年为一周期的发展规划,同时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中心等分支机构;确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需纳入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分支机构应当跨区域设置,且分支机构所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不低于工程研究中心主体依托单位的认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