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立交流服务机制。工程研究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成果对接、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科学普及等科技服务活动,每年应当组织本领域内产学研交流活动1次以上,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工程研究中心应当填报年度总结绩效表(见附2),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
第二十一条 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变更、分支机构设置与调整、主任任免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当经归口管理单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研究中心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当多渠道创造条件,保障经费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3年为1个评估周期,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方式评估,主要对工程研究中心3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发展规划、条件能力、管理机制、产出贡献、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评估优秀的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估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令其整改,若整改1年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则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办法(试行)》(林科发〔2011〕29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附:1.国家林业草原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国家林业草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总结绩效表
附1
国家林业草原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摘要
二、背景和必要性
(一)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三)本领域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