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保发〔20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
为加强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公园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公园建设管理,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国家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公众服务、监督执法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者海域。
第四条 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第一、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社会参与管理、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局省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