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APPLICATION FORM
活动报名
立即提交
ACTIVITY
报名热线
010-64201903
压实主体责任让湿地不再“失地”——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之际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2-06-06 | 1009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华北明珠”重放异彩。摄影/ 新华社记者 牟宇

湿地保护法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理顺管理机制,强化顶层设计。

从湿地保护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湿地管理、保护和修复等有关工作;到二审稿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湿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滨海湿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湿地的保护职责等内容;再到明确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由此可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事权愈加清晰,告别“九龙治水”的困扰,碎片化、不统一、执行难的局面得以扭转。

为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湿地保护法避免“一刀切”管理,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比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等。

相信在良法的护佑下,可春游芳草地、夏赏绿荷池、秋观候鸟群、冬览白雪原,目之所及皆是胜景!(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