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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主体责任让湿地不再“失地”——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之际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2-06-06 | 1009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2年是我国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30周年。11月21日至29日,《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将在湖北武汉举办。本次会议主题为“珍爱湿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审议公约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

栗战书委员长强调,湿地保护法在这个时间节点施行,对于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彰显大国担当,具有重要标志意义。

02聚焦法律责任 筑牢湿地保护法治屏障

“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汀兰,郁郁青青。”千古名篇《岳阳楼记》描绘的美景,承载着人们对湿地风光、诗意自然的亲近与向往。

前些年,由于靠水吃水、竭泽而渔式的粗放发展,洞庭湖自然生态一度受到严重破坏,水体污染、水面缩减、鱼类骤降、鸟类减少等问题凸显,湿地功能严重退化。为“守护好一江碧水”,打响了一场“洞庭湖生态环境保卫战”,走出了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路子。现如今,放眼望去,洲岛上碧水连天,偶有苍鹭飞过;不远处,江豚不时跃出水面,追逐嬉戏,好不热闹,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画卷呈现在眼前。

洞庭湖鸟翩跹。摄影/新华社记者 赵众志

近年来,我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取得明显成效。据了解,我国初步建立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指定了64处国际重要湿地,建立了600余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和为数众多的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率超过50%。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副所长武海涛说,虽然公众对湿地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认识有了极大提高,但受自然资源和发展空间限制,我国湿地仍面临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外来物种入侵等破坏风险。

为此,湿地保护法设置“法律责任”专章,作出十二条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两方面的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提升威慑力。

一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一方面,设定“修复+罚款”的复合责任方式,要求违法主体采取措施修复遭破坏的湿地,并按照违法行为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其中,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处罚标准设置方面,充分考量湿地资源的实物价值和生态价值,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