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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主体责任让湿地不再“失地”——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之际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2-06-06 | 1009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综合考虑红树林和泥炭沼泽湿地的重要生态价值,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作出专门规定,是湿地保护法的一大亮点。包括对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开采泥炭的,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等。

目前,全国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对擅自开垦占用湿地的,按照破坏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几十元至上千元不等的罚款。比如,《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于湿地保护法加大处罚力度,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张明祥认为:“有助于从根本上打消违法者占用湿地的念头,彰显依法保护湿地的坚决态度。”

03加大湿地保护制度供给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湿地保护法规定了调查评价、总量管控、分级分类管理、规划编制、湿地标准、确权登记、监测与预警等重要制度,实现规划引领和制度约束并重,搭建起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四梁八柱”。

湿地保护法的出台,有效解决了湿地保护制度供给的问题,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用法治方式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保驾护航”,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徒法不足以自行。实施好湿地保护法,需要相关配套法规、制度机制予以支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省(区、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湿地保护具体办法,搞好法律配套衔接,按照小切口、精细化的原则,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制定符合实际的保护措施,织密扎牢湿地保护的“制度网”。

多方携手,让法治精神飞入寻常百姓家。既有良法,贵在落实。要综合采取检查、审计、约谈、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大执法司法工作力度,让严格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与此同时,认真做好法律宣传解读工作,利用好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爱鸟周等载体,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共识。

04协同保护 绘就湿地诗意之美

湿地,也是“诗地”。最古老的诗歌总集《诗经》开篇写的是湿地——“关关雎鸠,在河之洲”。被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激赏,称为“最得风人深致”的《蒹葭》——“蒹葭苍苍,白露为霜”写的也是湿地。无论是“涉江采芙蓉,兰泽多芳草”的秀美,还是“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的壮美,抑或是“漾漾泛菱荇,澄澄映葭苇”的唯美,都将湿地之美展现得淋漓尽致。

千年大计,从保护湿地做起。雄安新区规划首先将白洋淀湿地修复提上日程。几年来,紧紧围绕“控源、截污、治河、补水、清淤”目标,坚持做到“内外共治、标本兼治、治补并举”。2021年,白洋淀淀区及上游有水入淀河流水质全部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初夏时节,白洋淀里烟波浩渺,小船推开波光粼粼的水面,在郁郁葱葱的芦苇荡中穿行,如画景色令人神往,“华北明珠”重放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