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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风险提示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作者: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发布时间: 2024-01-18 | 39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临近年底,各类社会组织举办年会、总结会、论坛等活动增多,因对相关政策掌握不够准确,社会组织可能发生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形。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请大家认真学习政策文件,避免犯此类错误。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我要查询—政策法规查询”可查相关管理办法。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五)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社会组织开展前款第一至三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开展前款第四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第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非营利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开展,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

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审批地方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将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设立、调整或者变更情况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二)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第七条 社会组织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三)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常设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

(四)项目评选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方法科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项目经费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同时附主办单位组织章程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以下简称双重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每年原则上对社会组织申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一次集中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