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重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申请,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直接登记和脱钩后全国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申请,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
(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集中审核提出 拟批复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
(五)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可以参照以上程序。
第十二条 调整或者变更已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奖项设置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五)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七)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八)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
(九)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十)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二)印发通知。向有关方面印发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三)推荐评审。有关方面提出符合条件的评选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
(四)征求意见。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评选对象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五)公示。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六)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达标表彰决定,对评选对象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七)备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报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编制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接受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组织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五、六、十项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社会组织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并将相关情形作为年检结论和等级评估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必要时,可以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所审查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认定、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七、八、九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公开曝光,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可以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有违纪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宣传和网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对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由宣传和网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