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分支机构
立即提交
010-64201903
报名热线
活动报名
ACTIVITY
Free course or class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风险提示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作者: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 | 发布时间: 2024-01-18 | 39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三)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

(四)连续两个周期未开展的;

(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

社会组织存在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取消其5年内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本办法实施时不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条件的,应于5年内达到相应要求;本办法实施5年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出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满5年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项目。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应当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由表彰奖励的授予主体负责作出撤销决定,收回其证书、奖章、奖牌等,撤销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开展的科学技术奖励,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限额内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6日施行。201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