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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改委网站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1-06-03 | 1220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耗在线监测、节能审查制度有机衔接,建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监控。重点对象的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按月向发改委(环资司)报告。

《通知》明确重点监察内容:近两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两高”项目;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火电、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重点企业;工业企业、大型公建、商场超市、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及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用能单位;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福建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浙江省、广东省能源局:

节能监察是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保障能耗双控目标完成的重要抓手,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节能监察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在宣贯节能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节能监察、督促企业依法用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对节能监察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节能监察体系不健全、查处违法行为力度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建立常态化节能监察机制,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节能监察效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加强与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商业、能源等行业部门和统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提升监察能力。各地区要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明确节能监察任务分工,加强对下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节能监察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大资金支持保障力度。

(三)规范监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