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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改委网站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1-06-03 | 1220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和行政执法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在同一年度内对监察对象的同一监察内容原则上不得重复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四)增强服务意识。节能监察机构要把指导服务与执法监察相结合,主动向监察对象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指导帮助监察对象挖掘节能潜力、科学合理使用能源。

(五)强化结果运用。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向社会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阶梯电价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

二、明确重点监察内容

(一)“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近两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两高”项目。

监察内容: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检查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火电、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重点企业。

监察内容:依据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检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工业企业、大型公建、商场超市、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

监察内容:依据国家有关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目录和强制性能效标准,检查用能单位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

(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及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用能单位。

监察内容: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情况。

(五)节能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

监察对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监察内容:检查节能服务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三、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一)制定年度计划。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节能监察重点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节能监察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将节能监察计划报送我委(环资司),包括监察对象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重点监察内容等信息。2021年节能监察计划于6月30日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