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加强责任追究,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补助资金、收回补助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