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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1-02-09 | 4347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绿促会标委会形成书面意见和结论,上报绿促会秘书处,由绿促会会长办公会或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绿促会发布公告(见附件六)。

第三十一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绿促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三十二条 由绿促会批准发布后,由绿促会标委会秘书处协调标准出版单位出版,并在绿促会网站上发布标准出版信息,并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宣贯标准。

第四章 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七)。

  第三十五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六条 对复审结果,发布公告。

第五章 实施与评价

  第三十七条 绿促会各部门、分支机构可依据标准实施情况,开展标准的解读与培训;依据标准的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的认证、检测等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绿促会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所在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起草小组在申请标准时填写经费承诺书,在起草小组成立时形成文件明确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

第七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绿促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绿促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绿促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四十条 绿促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四十一条 绿促会与其他的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