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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1-02-09 | 4347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七条 标委会在绿促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团体标准。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可根据需要聘任副秘书长。在绿促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机构内增设标准化工作组,针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范围开展相关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标委会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自愿参加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2)在本专业生产、加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3)取得绿促会标准化工作人员资格证书或具有三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验;

4)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章 立项和审核

第九条 绿促会标委会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批结论反馈、档案管理、标准评审、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立项、起草、意见征求、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八个阶段,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由标准申报者(基层组织、绿促会会员、分支机构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项目申请书和草案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填入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并下达立项通知书。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收到立项通知书后,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应根据要求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第十四条 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 绿促会标委会秘书处自收到标准征求意见稿后15个工作日内,对标准编写上存在的问题(如符号、代号、名词、术语、标准格式等)提出修改意见,由起草小组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