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通过先进标准引领行业创新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行业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迅速反映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规范性推广应用、与现行国标、行标的制(修)订工作形成互补和相互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协会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标准(以下称团体标准),是指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绿促会)按照绿促会宗旨,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所制(修)订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要求。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对于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急需但又不能及时纳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可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并适时申请转标,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的项目;
(四)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优先支持生态、绿化、环保、农业、林业、节能、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五)有利于产业通用互换以及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团体标准的代号由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简写LCH大写英文字母构成。形式为:T/LCH ×××-××××。
第五条 绿促会标准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广泛开放、协商一致的原则,所有会员单位均可积极参与。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绿促会标准的制(修)订、发布工作由绿促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总负责,具体工作由绿促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由绿促会的理事单位和相关学术专家等成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