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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局局长关志鸥:全面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 推进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2-05-31 | 1018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引领全球生态治理的重要行动。多年来,我国深度参与湿地公约事务和国际规则制定,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球湿地保护修复贡献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以更大力度保护修复湿地,有利于全面增强我国履约能力,引领国际湿地保护,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彰显大国责任担当。

图片黄河口湿地入海口美景。(寸雪萍 摄) 

二、准确把握湿地保护法的精髓要义

湿地保护法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用7章65条的篇幅对湿地的定义及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林草部门要认真学习湿地保护法的基本内涵,深刻领会其精髓要义,特别要全面准确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在原则和理念方面,要求湿地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湿地修复要以自然修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开展湿地保护修复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依据水资源禀赋科学施策。我们要正确把握湿地保护法确立的原则和理念,通过创新管理监督机制、保护修复模式、合利理用方式,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真正用法治的方式保护大美湿地,推动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制度建设方面,明确林草部门负责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要求建立部门协作、总量管控、分级分类管理、用途管制、保护修复、调查评价、监督检查、生态补偿等制度,构成一套有机联系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我们要切实履行湿地保护修复主管部门责任,对标对表湿地保护法确立的制度要求,尽快梳理出需要制定和完善的配套制度,一项一项列出时间表、明确路线图,会同相关部门扎实推进,确保推出的制度措施有用、管用、好用。

在系统性保护方面,规定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重要湿地实行名录制管理并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河湖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进行分类保护,并区别不同湿地类型明确修复要求。我们要研究制定政策和相关管理措施,分级分类保护修复好湿地,特别是对重要湿地要采取更加有力的保护和监管措施,确保湿地保护修复更加科学有效。

在科学利用方面,强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并不是不要利用,而是要在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多种利用活动,推动湿地保护修复真正走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我们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既要最大限度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也要充分考虑湿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有效发挥湿地多种功能,做到保护与利用“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