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项目展示
立即提交
010-64201903
报名热线
活动报名
ACTIVITY
APPLICATION FORM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0-10-19 | 244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38.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审查期间,由法治工作机构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立法背景材料,并配合做好调查研究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等工作,参加相关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专题会议。
  39.受委托起草法律草案代拟稿,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征求意见的办理与协调

 
  40.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法治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单》,统一组织征求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
  41.其他有关单位收到《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单》后,应当及时对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主要理由和依据,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法治工作机构。超过规定时限未答复的,或者未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视为无意见。
  42.法治工作机构负责汇总、研究和协调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局办公室文件的形式答复。
  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涉及林业和草原管理体制、职能职责等重大问题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签报局领导。在签报局领导前,应当会签其他有关单位。其他有关单位对法治工作机构起草的答复意见,有分歧不予会签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在签报中说明情况,报请局领导审定。基本采纳其他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不再会签。
  43.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有关部门等主持召开的立法部门协调会议,由其他有关单位和法治工作机构参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对涉及其主管业务范围的修改意见进行说明。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有关部门等主持召开不涉及立法事项的部门协调会议,法治工作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单位派员参加会议。
  44.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参加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修改的会议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治工作机构。涉及林业和草原管理体制、职能职责等重大问题的,应当签报局领导。
  45.司法部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的将报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法治工作机构组织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复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经司法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在复核时不得再次提出不同的意见。

 
六、解释和修改、废止

 
  46.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作补充规定的,属于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后,送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47.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问题的,属于工作解释。
  工作解释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后公布解释。
  涉及重大问题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签发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者司法部解释。
  48.部门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法治工作机构拟订部门规章解释草案,按程序报请审定。
  (1)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部门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部门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49.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问题的询问,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原则上以局办公室文件的形式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报局领导签发后,以局文件的形式答复。
  50.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改程序,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51.法治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其他有关单位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提出立改废建议。

  
七、翻译、汇编

 
  52.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英文送审稿由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翻译,并负责办理报送审定事宜。
  53.法治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汇编。

 
八、主要立法技术规范

 
  54.法律的名称称“法”。
  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部门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部门规章不得称“法”、“条例”。
  5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例如,“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例如,“(一)”;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例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