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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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绿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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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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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进行立法调查研究;收集国内外立法资料;草拟条文、说明和有关材料;办理其他立法有关工作。
19.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征求局内有关单位、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相关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根据情况,还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和有关单位等进行论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
20.起草法律、行政法规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的,由起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21.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协商的情况,对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22.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公共利益以及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阶段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
23.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起草单位报送法治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规章送审稿,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起草单位报送法治工作机构审查。
24.起草单位报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提交送审稿的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采纳情况等作出说明。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和论证会笔录、调研报告、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必要时应当提供征求意见的原件。
四、审查和报送
25.法治工作机构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进行统一审查。
法治工作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严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衔接;
(3)存在的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
(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
(5)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6)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26.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未经领导小组同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材料不齐全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要求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27.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法治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可以采取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28.法治工作机构可以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起草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采取委托科研院校、专家课题研究的形式,进行论证。
29.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由法治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要求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能引发舆情风险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起草单位的风险应对预案,提前研判,并报请局领导审定;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引发较大舆情风险的,法治工作机构应当签报局领导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审定。
30.对反馈的修改意见,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起草单位研究并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
31.对未采纳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起草单位进行协调,并根据协调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审定。
对未采纳的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由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或者会同起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32.经审查,发现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尚不成熟或者经协调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仍存在重大分歧的,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由法治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部门规章送审稿,由法治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起草。
33.法治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协商的情况,会同起草单位对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及说明进行修改。
34.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签报局领导同意后,提请局务会议审议。
35.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时,由法治工作机构作审查说明。
起草单位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6.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审议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报局长签发后按程序报送审查。
37.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经局务会议审议未能通过,要求进一步修改的,由法治工作机构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继续研究修改,待条件成熟时再次上报局务会议,或者终止对该立法项目的审查,结束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