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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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绿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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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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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林办发〔2020〕88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林草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我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林业局立法工作规定》(林策发〔2009〕8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立法工作规定
一、总 则
1.为了规范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包括:林业和草原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起草、审查、报送、解释、修改、废止、翻译和汇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协调,以及其他与林业和草原立法有关的工作。
3.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实现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
4.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应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科学合理地规定各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5.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统筹兼顾,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的重点,加快完善林业和草原法律制度体系。
6.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法制统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7.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遵循林草事业发展规律,遵从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
8.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9.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法治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和草原立法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法治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二、立法工作计划
10.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文件印发。
其他单位应当在主管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年度立法项目建议;法治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以及林业和草原改革与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对申请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进行综合平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立法项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1.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完成起草的时间、起草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等内容。
12.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一档、二档和三档三类。
一档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基本成熟,各方意见协调一致,能够在年度内提请局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二档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要抓紧工作,争取在年度内提请局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
三档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还需进一步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
13.未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在年度内不予审查。但是属于林业和草原改革与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其他单位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向法治工作机构提出调整建议,法治工作机构按程序报局长审定。
14.法治工作机构负责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如有必要,应当向局领导报告。
1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由法治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起草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报局领导批准后上报。
三、起 草
16.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对起草单位有争议的,由法治工作机构协调确定;协调不成的,报局领导确定。
17.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起草思路和主要原则;研究解决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起草小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