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APPLICATION FORM
活动报名
立即提交
ACTIVITY
报名热线
010-64201903
专门立法!守护“地球之肾”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2-01-29 | 106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保护优先:

明确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制度体系

“湿地保护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湿地资源现状及其动态变化情况。湿地保护法按照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突出湿地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明确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标准制定、湿地动态监测评估预警等重要制度,夯实湿地保护基础。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多样,湿地分布广、类型丰富、面积大,从寒温带到热带,从平原到高原山区均有湿地分布。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共有国际重要湿地64处、国家重要湿地29处、省级重要湿地811处,建立国家湿地公园899处。湿地的类型、区域、面积等各有不同,这一现实情况要求对湿地进行分级管理。

湿地保护法第14条明确,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湿地管理不仅牵涉到林业,还有生态环境局、海洋局、农业农村局等多个部门。工作区域和职能的重叠意味着部分工作的实施需要以部门间良好的沟通协调为前提。过往实践中,部分湿地保护工作存在无人监管的“空白区”。

基于此,湿地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此外,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目标。必须从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坚决制止乱占湿地和破坏湿地的行为,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为达到上述目标,湿地保护法规定了以下重要制度:一是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出管控要求。二是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提出严格要求,严格限制占用重要湿地。具体包括: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等。三是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