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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交叉学科前景值得期待
来源:中国林业网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1-11-08 | 1100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生态环境损害之后,必须弄清楚4个问题,即谁造成损害?何时何地发生损害?损害物是什么、损害程度如何?损害是怎样发生的、修复费用如何确定?”张元勋说,“这就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业的核心内容。”

  张元勋说,由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表现为多要素、多介质、多种相互作用、多重因果关系、多种损害后果,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长期损害的历史还原、生态修复方案、修复费用、评估标准等。

  学科的发展由来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学科概念是由美国环境保护专家罗伯特·马礼逊(Robert Morrison)于1990年提出的,有中国学者称之为“环境法医学”。2000年,《环境司法鉴定》(Environmental Forensics)杂志创刊,主题涉及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圈等环境介质下污染问题的各个方面。2002年,国际环境法医学会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成立。2003年,英国威尔士大学在全球率先设置“环境法医学”相关专业课程。目前,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英国克兰菲尔德大学、瑞典厄勒布鲁大学等多所大学设置了相应的专业或者课程。

  2021年1月,我国山东大学自主增设的“环境法医学”交叉学科正式成立,率先在国内设立了环境法医学硕、博士培养点,这是国内首个设立的环境法医学交叉学科。

  张元勋介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科学,也就是环境法医学,是化学、环境科学、生态学、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形成的新兴学科。根据学科定位和专业分类,在司法鉴定业务中,列为法医、物证、声像资料鉴定之后的“第四类”,其专业领域涵盖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大气环境、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以及包括噪声、光、热物理性的损害等其他类领域。

  这一专业在国家层面,要实现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在制度层面,主要责任是完善生态环境赔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打击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在技术层面,主要研究任务是确立生态环境基线、判定损害因果关系、量化损害具体程度、监测损害破坏行为、培养鉴定评估队伍、核定损害经济价值、搭建鉴定评估平台。

  由于起步时间不长,学科定义、鉴定标准等尚需学术界认可。目前,我国专业人才也不多,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单位200家、鉴定人3300名。

  当然,并不是说起步时间短,就没有开展研究。“十三五”时期,张元勋等带领团队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化技术研究”,探讨了淡水、海洋、森林、草原、农田、城市等典型生态环境损害成因及演变的机理,生态环境损害关键因子和指示指标的判定与度量,生态环境损害的基线及范围边界的界定,生态环境损害程度鉴定、测度方法及技术标准,生态环境损害经济学评估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