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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体育公园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1-11-02 | 1967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六、完善配套政策体系

  (十六)保障土地供给。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体育公园相关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采取有偿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应体育公园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体育公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十七)推进复合利用。各地在不改变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破坏自然生态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建设体育公园。鼓励利用体育公园内的林业生产用地建设森林步道、登山步道等场地设施。支持在不妨碍防洪安全前提下利用河滩等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因地制宜利用体育公园实现雨水调蓄功能,发挥削峰、错峰作用,做到一地多用。

  (十八)优化审批建设程序。完善利用公共绿地、闲置空间、城市“金角银边”等场所建设健身设施的政策,优化建设临时性体育场地设施的审批许可手续。

  (十九)拓展资金渠道。将体育公园建设纳入“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统筹实施,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公园建设项目予以支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公园购置健身设施设备。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适时组织项目资金对接活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纳入各地建设规划并符合业务范围的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方式上予以优惠支持,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优先安排调查审查审批,优先满足信贷规模,优先安排投放。各地要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商业贷款、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开发性金融等多种资金渠道,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各地要将体育公园内已建成的体育设施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养护管理,明确资金安排。

  七、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发展改革、体育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体育公园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提上议事日程。自然资源部门要将体育公园建设纳入城市绿地相关专项规划。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要加大土地保障力度,依法依规办理涉及体育公园建设的土地审批手续。体育部门要加强项目储备,制定体育公园配置要求国家标准,积极参与体育公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将建设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纳入各地指导目标完成情况统计范围,按期调度进展情况。

  (二十一)确定指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