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APPLICATION FORM
活动报名
立即提交
ACTIVITY
报名热线
010-64201903
中办印发《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6-02-13 | 280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其所在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中,被发现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者较为突出;

  (四)其所在党组织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暴露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

  (五)其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六)其他需要开展及时谈话的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办公厅(室)〔履行办公厅(室)职责的部门,下同〕负责组织监督谈话工作。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巡视巡察机构以及审计机关等相关单位立足职能职责予以配合,提出被谈话人人选的建议,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根据需要派员参与谈话。

  第七条  开展监督谈话,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谈话人,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其中,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开展定期谈话的,应当由上一级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

  第八条  开展监督谈话,应当根据被谈话人及其所在党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谈话内容,做到直奔主题、直面问题,见人见事见思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只讲成绩不讲问题,防止当老好人、爱惜羽毛,防止面面俱到、走过场。

  第九条  开展定期谈话的,谈话人应当认真做好谈话准备,对照《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法规文件,深入了解被谈话人及其所在党组织有关情况。被谈话人应当认真对照上述法规文件开展自查,深入查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和严格自律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开展及时谈话的,谈话人应当聚焦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做好谈话准备。

  第十条  开展定期谈话,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谈话人报告自查情况;

  (二)谈话人通报有关情况、严肃指出问题;

  (三)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说明;

  (四)谈话人提出整改要求;

  (五)被谈话人作表态发言。

  开展及时谈话,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并形成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被谈话人应当围绕监督谈话指出的问题,认真对照检视,在谈话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将谈话后的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向开展谈话的党委(党组)报告。其中,对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整改措施,应当向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