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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关于金融支持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金融力量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金融服务
(一)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提质扩面。加大林权抵押贷款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拓宽可抵押林权范围,鼓励将用材林中幼林、毛竹林、果树、设施花卉、苗木等纳入抵押物范围。依法合规延长贷款期限,优化定价机制和放贷程序,审慎探索基于林业经营收益权、林下空间经营权的融资模式,以及林权按揭贷款、“林权抵押+森林保险”等产品服务模式,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可循环信用贷款。依托“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模式,探索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组织内成员授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提高借款人融资能力。
(二)完善林权收储担保和评估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推动成立林权收储机构,指导林权收储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林权收储业务。发挥林权收储机构经营林权资产的专业优势,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鼓励各地优化林权价值评估机制,制定统一评估准则,明确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提升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升评估机构公信力和评估质量,建立评估责任追究制度。拓宽评估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合规进入林权评估市场,丰富评估途径。
(三)强化抵押林权管理和处置。鼓励金融机构、抵押人签订林权抵押贷款协议,对抵押林权监管作出相应约定,督促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做好林木管理和培育。鼓励抵押人投保森林保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对所抵押林木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贷款到期后因借款人确实无法清偿贷款的,可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进行处置。因处置抵押林权需要采伐林木的,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采伐指标,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采伐条件的,引导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在林权抵押期间,涉及对已抵押林权规划变更或政策调整的,应当充分听取抵押权人意见,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四)促进林权流转交易服务。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机制,提高登记效率,压缩登记办理时间。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建立省级生态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平台,或依托国有林场、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按照林农自愿、市场化经营原则,通过租赁、入股、托管等方式收储分散林权、开展规模经营,夯实林权流转和金融支持的市场基础,探索“林地入股”“林木变现”“托管分红”等多元化合作模式。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健全林业数据库和交易流转平台,逐步实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流转和信贷评级线上化,将林权登记信息与银行实时共享,规范有序推进林权市场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