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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5-08-18 | 247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指导下级党校(行政学院)开展评估工作;

(四)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党校(行政学院)业务工作规划;

(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课程设置与开发、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二条 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成为培训党的基层干部和普通党员的主渠道、主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统筹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

整合县域教育培训资源,统筹用好党校(行政学院)资源,提升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水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差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可以通过加挂市(地)级党校(行政学院)分校牌子等方式,多措并举开展办学。

第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所设立分校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统筹,帮助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之间应当加强在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发挥整体优势。

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

第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要求,开展好基本培训和其他重要培训。开展基本培训应当落实下列要求:

(一)科学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学制、周期等关键要素;

(二)坚持应训尽训,尽量扩大受益面,努力做到全覆盖,避免重复培训、多头调训和多年不训;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线上线下、直播录播相结合等方式,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

(四)坚持集中学习,有条件的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做到集中住校培训,严格规范管理;

(五)健全基本培训机制,持续提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对象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主要开设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理论研修班和师资培训班等。

第十七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办进修班。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中管干部、厅局级干部、县(市、区、旗)委书记等。主要开设中管干部进修班、厅局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市(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修班、厅局级正职任职进修班、县委书记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3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厅局级干部、县处级干部、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等。主要开设厅局级干部进修班、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厅局级副职任职进修班、县处级正职任职进修班、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3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