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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5-05-16 | 1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九条 例行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

(二)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等资料;

(五)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六)召开座谈会,列席被督察对象有关会议;

(七)下沉到被督察对象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开展明察暗访;

(八)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可以责成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九)对人民群众举报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抽查回访;

(十)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

(十一)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相应工作方式开展。

第二十条 例行督察期间,对督察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形成典型案例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形成督察报告,如实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重要批示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以及流域督察综合情况等,可以形成专题报告。督察组对督察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问题底稿。

督察组应当成立独立审核组,对督察报告开展独立审核。

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并按程序报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后,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督察报告经批准后,督察组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指出督察发现的问题,提出督察整改意见。

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按程序报批后,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在督察工作中,对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其适用等情形,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客观提出明确的、清晰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做好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其他问题的调查处理,并建立完善问题整改和监督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解决到位。

第二十五条 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典型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情况主要内容、督察问责相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督察整改

第二十六条 被督察对象是督察整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